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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口深7厘米左右,未伤及器官,刀口为两厘米左右,没有后遗症,不构成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腰部:5.7.4轻伤二级a)胃、肠、胆囊或者...
头砍创口6.3厘米,胳膊累计创口5.5厘米深到骨头,属于不完全性骨折,伤情鉴定不够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部轻伤二级标准: a)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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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伤残等级,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头面部损伤4.10.2.o)条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同时4.10.2.p)条规定:或者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故对比1cm伤情,暂未达到10cm以上,达不到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故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1、已经在公安局法医鉴定科鉴定为轻伤,面部有3.5厘米伤疤,按人体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无法评上伤残十级的。2、《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伤痕十级标准为:2.10.9面部瘢痕150px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0px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0px2以上。
致人脸部两道刀伤,累计长度超过6厘米够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标准: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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