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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效力:待证事实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未成年证人证言有效;未成年人证人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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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有义务做证人。
法官断案都讲求证据,证据的分类中其中有一种就是证人证言,这是属于是三大诉讼中都有的一类证据,主要是录取案件证人的口供。在许多事件中,证人证言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知道事件情况的公司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无法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几项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事实适应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作为证人。因此,即使是小学生,只要其确实知道案件事实并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可以做证人,但其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三种证人证言属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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