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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2、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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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2、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 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检察业务活动,部门负责人虽然仍有审核的权限,但是其没有改变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权力,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作出决定。 4、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负责人,既要亲自办案,也要指导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办案,并对整个办案组织处理的案件负责。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 5、办案责任的划分 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2、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 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检察业务活动,部门负责人虽然仍有审核的权限,但是其没有改变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权力,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作出决定。 4、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负责人,既要亲自办案,也要指导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办案,并对整个办案组织处理的案件负责。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 5、办案责任的划分 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1.将初任检察官原参加的检察院内部组织的初任考试改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本次修改检察官法增加的最重要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改变当前检察官素质低下、人员混杂、违法办案等现象。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道屏障,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而检察官作为执行者,其素质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检察官资格入手,把好进人关,争取建立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的检察官队伍。同时,统一司法考试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法律资格确认办法,事实与实践证明,这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2.将“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改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条修改的意义也非常重大,删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检察院系统外还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调入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原检察官法规定为“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实践证明此规定的弊端较多,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一些不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检察院的领导岗位,外行领导内行,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政策的理解来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往往会陷入经验主义的错误。当然,也有些经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努力,无论领导能力,还是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出发,我们应当对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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