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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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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2、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3、办案责任的划分。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行职务,再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八)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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