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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1、民事责任:广告主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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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视其情节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有审查的法律义务,如因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刑事法律责任来看,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通过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再者,是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虚假广告发布行为的出现;2、虚假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规范;3、虚假广告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4、民事主体所受到的侵害后果与虚假广告发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商品经济社会不可能彻底消灭商品房虚假广告,但可积极作为有效控制虚假广告的发布。
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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