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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保护企业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疾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疾病或者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和医疗时,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限:(1)实际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是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是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工伤后,有一个法定的工伤医疗期,这个期限是法律赋予受伤职工带薪休养的权利,单位不能剥夺。不是说鉴定完毕医疗期就结束了,一般来说,医疗期首先以医生的诊断证明为依据,按照他的工龄来算最长期限,他工龄十年了,理论上应享有三个月到半年的医疗期。在这个期间,如果仍未恢复,可以向社保申请,延长医疗期,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作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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