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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土地流转的形式进行转让。那些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村委会所有,要转让的,必须经过居委会...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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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2.对方不是本村村民,不满足上述条件,转让合同一般被认定无效。 3.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 4.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
需要得到授权委托才可以。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7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仓单可以转让给别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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