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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的维修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意外死亡,责任由对方负责。
首先要看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若雇员对此次死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话,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若是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并且受益人明确拒绝帮工请求,受益人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受益人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是赔偿内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可以向叉车方主张民事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送货至业务单位,被叉车碾伤,可以向叉车方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同时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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