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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包括哪些,一、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包括哪些分项目的。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共四联,分别是: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交管部门留存联、和投保人留存联。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这两张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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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 1、赔偿数额与项目:2008年2月1日之后,我国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扩大了,死亡伤残赔偿金由以前的6万元提高到11万元,医疗费由8千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还是2千元。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死亡伤残赔偿金”在这里是一个从宽解释的概念,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它包括精神慰抚金及其他支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例如丧葬费、残疾具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详见《保险法》第51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但是不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根据《保险法》第51之规定,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应在商业险里赔偿,也是毫无疑问的。 医疗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整容费等。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以前遇到过多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称“保险赔偿没有精神损失”。说明他们不懂,希望咱们周口的律师以后不要再说这种外行话了! 2、赔偿对象:交强险并不是对任何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赔偿。实际上,交强险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这里的“本车人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员、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包括装卸人员、维修人员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亲属。 3、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交强险是不考虑事故责任划分的。既不考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承担何种责任,也不考虑受害人承担何种责任。但是,机动车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是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100元。 交强险不考虑事故责任划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应获得赔偿的数额也不考虑责任划分。受害人应获得赔偿的数额是按责任划分才计算出来的。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上述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款》所作免责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不应作为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争议的依据。其一,《交强险条款》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是授权性规范,其效力应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其二,《交强险条款》对免赔范围作了不当扩大,表现在:对驾车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只免赔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损失,而《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规定除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免赔其他损失和费用。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包括人身受损和财产直接受损而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受害人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获得的精神损失赔偿。《交强险条款》显然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了扩大,与《交强险条例》在免责范围上是有冲突的,此情形下应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无机动车驾驶照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损失的,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免赔。其三,《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扩大,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以牺牲损害受害人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为代价来惩罚违法驾驶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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