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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法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法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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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为保证债权人在裁决结果确定后能够行使权利,法律赋予未决债权人以申报债权的权利;但是,未决债权在裁决结果确定前,其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财产分配时可采取提存方式。在最后分配日前,有关债权仍未有裁决结果的,提存额用于重新分配
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只有在履行期届满后,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账簿等信息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财产。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一般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除。未到期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纳入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和清偿的,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无法清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达到破产程序集体清偿的目的。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这样,对债务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过债权申报获得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破产财产的偿还权。
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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