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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呢?主要有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下面由110ask.com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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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收养的解除一般既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与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恢复。 关于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另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必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和收养的形式要件。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关系中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身份和意思表示等内容。收养的形式要件即收养的法律程序。各国一般都要求经过申请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进行公证或登记,收养才能生效。但在具体法律手续上,互有差异。 (1)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各国一般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但各国的具体作法又有不同: 1.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3.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4.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2)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一是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1、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2、加入海牙收养公约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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