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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刑的附加刑。不缴纳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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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罚金是根据人犯的犯罪情节而定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其次,关于开庭审理的结果,无法判断。法院会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罚款是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方式。那么,如果,法律有什么规定如果没有钱支付罚款,法院将检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如果目前没有,可以暂停支付。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因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不缴纳罚款的,不予加刑。法院的判决一旦做出,就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如果他们没有发现自己的判决中的实质性错误,就不能私自改变判决。因此,如果没有缴纳罚款,除非检察院抗诉或判决本身有错误,或者在考试期间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被判处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方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犯罪分子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款。当然,强制缴纳主要是针对实际有能力不缴纳罚款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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