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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复员后不久张某的丈夫...
复员军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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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复员后不久张某的丈夫提出离婚。张某是否可以分割丈夫从部队得到的相关费用?答:张某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依照上述规定,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张某可获得一半的数额。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用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总数额除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参军时的年龄再乘以结婚的年限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除以2,即为张某可获得一半的财产数额。
1、夫妻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家属的财产属于军人家属,并不参与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的规定,你丈夫因退伍而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按照上述规定拿到属于你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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