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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既然双方有协议那就要在房产证上体现出来,不然你虽然是有协议在但没有在房产证上体现出来的证据强.如果是在房产证上体现出来是一个人的名字归一方独有,那离婚时就算是独有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还贷。现在我们离婚了,离婚时,我不知道该住房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以为是完全共有财产,所以,离婚协议上答应给她10万元。现在我知道,婚后我们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我应该补偿她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数额的50%,如果共同还贷10万元,我应该给她5万元加同期利息。我想咨询,她是否有权利索要该住房增值部分?法律是否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法院会如果判决?还有,我们离婚后现在这套住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我认为,鉴于我们的情况,她不应该得到该套住房的增值部分,理由是,她没有履行完义务(还贷)就离开了,该住房是我的住所没有变现(卖掉),因此,我应该只给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数额的50%。我的观点法院是否支持?我准备起诉进行重新分割,也想请你们的哪一位律师作为我的代理律师。
首先,如果你还向履行离婚协议,完成将该房产转给孩子的话,那只有先垫付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等房子办完转籍后,在向对方索要;其次,如果你没有能力垫付这笔钱,那你现在马上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申请法院对存在单位的那笔已付的房款实施冻结,这样,一旦放款应当退回时,钱就会在法院的控制下,待诉讼完成,如果判定你对该笔钱有权利的话,法院会归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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