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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
本省通过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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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通过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一)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二)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三)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四)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五)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六)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七)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八)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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