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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 2.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不同。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仅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的人。犯罪准备的处罚原则:犯罪准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行为,犯罪准备形式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式。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准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具有修正要素的未完成犯罪形式。这是追究犯罪准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犯罪准备行为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犯罪对象已经面临即将到来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准备行为也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条认可了这一理论。虽然犯罪准备行为还没有直接侵犯罪对犯罪对象进行处罚,但它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了即将到来的现实的危险,因此也是有的。因此,犯罪准备行为,犯罪准备行为也是可以免除的。但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未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可以从宽处罚预备犯。
犯罪预备量刑: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准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式是指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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