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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注意两点:1。使用犯罪时,应在犯罪后加一个括弧,如抢劫(预备...
犯罪准备是犯罪过程的初始阶段,一般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等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1)准备用于杀害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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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注意两点:1、预备犯原则上应从宽处罚。.刑法规定的预备犯处罚原则是减少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此外,既遂犯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不同。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仅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的人。犯罪准备的处罚原则:犯罪准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行为,犯罪准备形式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式。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准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具有修正要素的未完成犯罪形式。这是追究犯罪准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犯罪准备行为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犯罪对象已经面临即将到来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准备行为也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条认可了这一理论。虽然犯罪准备行为还没有直接侵犯罪对犯罪对象进行处罚,但它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了即将到来的现实的危险,因此也是有的。因此,犯罪准备行为,犯罪准备行为也是可以免除的。但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未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可以从宽处罚预备犯。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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