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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保区别是什么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只能农民,也就是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才可以参加;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年一交费,一年一参合,参合本年度享受报销;4、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有限,保障力度略低;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国家的政策,以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最终目的。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务农和务工为主,如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335元(各地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儿; 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710元。 2、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为三个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等导致的极贫人口增发8.6%的低保金,达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指年满60周岁,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及其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720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对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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