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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统称在实际运作中,兼并、合并、收购统称购并或并购,泛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兼并与收购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达到使两个企业合二为一的效果,而且二者在操作上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所以,实践上人们通常把它们统称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兼并的基本程序: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制定并购计划,聘请相关专家担任并购顾问,筹集资金,做好保密工作。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4、之后,当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达到该股票发行总额的2%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5、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6、当目标公司购目标公司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达到30%时,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支付方式收购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和证券交易所提供与要约相关的所有说明和信息,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 8、收购要约发出后,如果主要要约条件发生变化,收购要约人应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或其他传播方式。 9、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10.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每年购买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当收购要约人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按比例从所有预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股票。 13、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强制向要约人出售股票。 14、收购后的管理。完成各种必要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他合法处置。
公司兼并的一般程序 1、在公司初步确定兼并对象后,应着手成立兼并领导机构,抽调资产管理、规划发展、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 2、由公司派出由经济、财务、审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拟兼并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其资产现状和生产经营前景,提出可否兼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公司作出兼并的决议后,即邀请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兼并对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并确定资产转让、产权收购价格,提出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方案,提出资产的核查、审计报告。 4、由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计划、人事等部门,提出收购、兼并企业的具体资产转移,人、财、物交接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5、由集团公司兼并工作领导机构成员与被兼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就资产评估确定的产权交易价格和拟定的兼并方案进行兼并谈判。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交司法机关公证生效。 6、由我公司派人到被兼并企业办理全面的资产转让移交手续,并办理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与劳动人事部门的登记和变更手续。由我公司派出工作小组,对兼并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进行全面的整顿,改组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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