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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如下限制: 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一)责令改正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想获得这种权利保障,他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想获得这种权利保障,他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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