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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 2、《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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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上述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偿付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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