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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需要核验买方及卖方的资格,然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购房抵押借款,银行核验你的资质,申请通过后,给你发同意贷款批单,然后通知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先去交相应的契税,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有的地方去房管局或者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1、首期款齐、资料齐后,由销控岗为客户办理房屋评估; 2、评估出件后,由各交易销控岗协同买方及配偶(行需卖方同时到场)到银行进行贷款面签手续,三个工作日后,可得知面签审核结果; 3、银行面签通过后,由权证岗预约买、卖双方(配偶),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 4、办理完产权证过户后,领取产权证收件单,收件单收必须由权证人员保管; 5、根据各区房产局规定的过户时间,由权证岗协同买方到房地局领取《房屋权证》;产权证必须由权证人员保管; 6、领取产权证当天,权证岗即可协同买方进行土地证过户,领取土地证收件单;收件单必须由权证人员保管; 7、根据各区土地避规定的过户时间,由权证岗协同买方到土地局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收必须由权证人员保管; 8、抵押资料齐备、抵押评估报告出件后,由权证岗协同买方及配偶到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根据各区规定的时间,抵押出件后,他项权证返银行,两证返店后,由连锁店向买方客户交付两证。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产证上如果有双方的名字,那么双方对房产就都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归产权方所有。 2.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3.如果离婚的时候贷款依旧未还清,一旦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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