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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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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有: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或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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