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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方式...
因橱柜原因导致耽误时间是你们所致,还是装修公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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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装修出租屋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是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虽然在法律上,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没有相关规定,但收取装修保证金只是一种押金,并非收费。一般在交房时,业主和物业都有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面就有对于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相关约定。因此,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物业与业主作为合同的双方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市场上的一种约束行为。但是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目前根本没有装修保证金这一收费项目,因此,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是违规收费。即使是双方的一种合同约定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开发商在和业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会要求业主附加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交房或装修时,要缴纳一笔装修保证金,业主在交房时,必须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事先起草好的,没和业主协商,没征求业主的意见,本身就属于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业主可以选择不签。因此,合同中对于装修保证金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物业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不能因为没交装修保证金而限制购房者的进户行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约束业主装修时不要出现违规行为,主要是通过物业公司加强装修房屋的管理,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来实现,如业主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可向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罚措施。
工厂的装修费用应缴纳财产税。属于工厂不可分割的天花板、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智能建筑设备等装修费用,即使工厂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费用,也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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