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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计划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已制定节水计划;(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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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或者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暂停供水、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营业场所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将供水服务项目的办理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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