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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或者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暂停供水、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营业场所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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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执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对达到一定用水量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核定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计划用水户应当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具备条件的,实行银行无承付托收。计划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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