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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11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五)地下工程;(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七)其他重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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