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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应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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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方式为:通过外国收养机构向中国收养机构转让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报告和证明;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法律文件。
1、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机构办理收养公证。2、根据《》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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