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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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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方式为:通过外国收养机构向中国收养机构转让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报告和证明;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法律文件。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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