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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房不住人也需要交20%的取暖费。按照规定,如果闲置的房屋停暖的话,仍然是需要缴纳供暖费的。 相关的用暖人的闲置房屋也是具备...
企业退休取暖费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地方政策。以陕西省为例,根据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根据中国科学院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向注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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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 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费,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不同地区、不同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为一类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70%;宝鸡、咸阳、汉中为二类地区,省级补贴40%,市县补贴6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为三类地区,省级补贴50%,市县补贴50%。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2011只有财政厅一个内部调整文件
不合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以上行为如果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就收益的适用达成协议,属于侵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1)已被保险退休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已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低于被保险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费、困难边远地区津贴和生活津贴;退休(退休)人员的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休)费、困难边远地区津贴和生活津贴(2)已被保险退休人员(包括60年代精简退休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照2014年全区企业被保险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3)按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单)缴纳后直接领取待遇(含2014元)〕49号文件中的被保险人)根据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净增加229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750元的人均取暖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供暖用户申请供暖价格补贴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用户需要提交夫妻双方不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一方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一方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无工作单位一方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双方应提供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离婚或丧偶的,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并在配偶一栏注明情况。未提供居委会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配偶一栏注明情况的,同时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和单方身份证复印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冬季取暖费用所需的资金可以从职工基本咨询。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以在全国各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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