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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夫妻之间属于法定的表见代理,房产虽然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卖方妻子一人签字有效但是如果是保险起见还是让夫妻双方都签字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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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不一定,要根据情况讨论,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估计该房屋产证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否则不会出现另一方不知情就签订的情况。如果产证登记两个人的名字,那么那个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候又不追认肯定是无效的。如果产证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就比较复杂,如果在对方过户之前起诉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上去,同时申请查封这个房产,那么房子就会保住,对方的合同自然也就无效了。如果对方已经过户了,对方又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那么合同有效,擅自处分的共有人要赔偿另一共有人损失,也就是房子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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