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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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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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