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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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