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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一律无效。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确定的,而且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能够确保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合同,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其签订的合同经营范围涉及到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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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那么是无效的。如果仅仅只是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仅凭此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那么是无效的。如果仅仅只是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仅凭此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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