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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涉嫌骗取出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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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其他名义虚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以下简称出境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使用的,应立案调查。
1、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2)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3)非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一)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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