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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量刑标准

2021-12-02
1、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2)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3)非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一)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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