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是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中除了部分直接参与交易者...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一定相似之处,且均从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的毒品买卖行为。因此,“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通常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然而,对于为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也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似乎有违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该规定仍未明确,居间介绍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及定性问题。
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居中倒卖者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 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 第四,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代购代卖毒品的,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不一定存在联系。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通常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然而,对于为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也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似乎有违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该规定仍未明确,居间介绍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及定性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349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