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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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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五种情况处,村委会强行征收个人土地是违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除以下五种情况处,村委会强行征收个人土地是违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村委会拿走征收承包地赔偿款的80%,是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限定:承包地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隶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集体分给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无变,农民有经营权,无处罚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限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可见,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中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应当归集体所有或者村委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归土地承包者,这部分的赔偿费能占到总赔偿费的20%,不算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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