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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构成包庇罪。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等毁灭罪证的行为涉嫌构成包庇罪。根据《...
交通事故顶包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构成包庇罪。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等毁灭罪证的行为涉嫌构成包庇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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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的。要看是否符合主观和客观的条件。主观要件的本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者对自己违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者有可能知道违反规章制度,如酒后驾驶、强制超车、超速行驶等,但是对自己的违反行为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结果,因为预见不小心,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但是相信可以避免,造成了严重的结果。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由他人来进行顶包的话是会构成犯罪的,因为由他人进行顶包,一般都是肇事逃逸的情况,并且又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也不见得一定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还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如何,而肇事者一方对事故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确定。但是本罪,从主观上来说,只能是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构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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