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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2、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4、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5、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6、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调查要求一、调查内容: 1.纠纷发生的准确时间。 2.涉及当事人的姓名、职称、职务。3.主要经过。 4.重点情节。 5.核实患方提出的问题。二、初步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依据。1.有否为医疗缺陷,有无差错或事故的倾向。、2.属于服务态度问题。 3.患方无理取闹。4.费用负担。 5.患方对政策、规定不理解。 6.各种并发症引起的纠纷。 7.多种因素造成。’三、材料的收集整理1.双方的材料。 2.原始病历或复印件。3.当事人书面的经过和认识。 4.科室讨论分析的意见。5.调查的书面材料。 6.正反两方面的取证材料。、7.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病人或其家属可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病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组织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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