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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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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一、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有哪些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违法性,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紧急避险的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来说。(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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