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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对股东没有禁业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司法解释1篇1次;裁判文书3篇6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3)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6)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计划;(7)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8)发行公司债券;(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中列出的事项进行书面约定的,不得到批准;(9)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的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修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规定进行表决定。股东大会的形式签署会的决议记录。出席会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记录。出席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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