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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和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关于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定书和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定书等几种类型。关于行政判定书的写作是法令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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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第三,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定和认定有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增加原告义务或者损害原告权益。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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