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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r《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
离婚时,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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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离婚时,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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