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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工程预付款,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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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工程预付款,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预付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程。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紧张,一般同意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利息。此外,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逾期支付预付款,也可以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有可能,也可以要求甲方提供预付款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融资行为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预付款是承包商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商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融资行为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预付款是承包商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商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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