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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赔偿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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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购买电梯的一般都是机构,很少有个人的。同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个人购买如果不是用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也不适用。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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