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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只需合乎提起诉讼标准。 提起诉讼务必合乎下列标准: (一)上诉人是与此案有立即利益关系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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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诉讼有年限,年限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房产纠纷诉讼有年限,年限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原旧房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用旧房)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非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发的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违章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违章建筑认定、拆迁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六、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原告一般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私房政策执行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华侨、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执行情况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政策执行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按照私房执行政策先执行房地产,再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要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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