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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哪些房产纠纷案件

2021-11-14
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原旧房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用旧房)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非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发的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违章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违章建筑认定、拆迁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六、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原告一般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私房政策执行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华侨、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执行情况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政策执行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按照私房执行政策先执行房地产,再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要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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