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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模范实行计划单位和人口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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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管理机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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