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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购买风险...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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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处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协商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诉,参考如下: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如有下列转让,应视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1]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3)受让人无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集体组织同意转让行为;(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和房屋一起转让。
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购买风险:(一)法律效力“小产权房”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二)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四)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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